等同性论证的基本要求的第一个要求,是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判定。
通过对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比较,对二者差异进行充分识别、详细阐述及科学评价,以做出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判定。当适用范围的不同引起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临床安全有效性的显著差异时,可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
下面举几个例子来具体说明
第一个例子,申报产品为α-氰基丙烯酸酯类医用粘合剂,其适用范围为“在其他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体内组织创面的辅助粘合封闭”,所选对比器械的适用范围为“用于体表切口的局部封闭”。与对比器械相比,申报产品增加了体内使用的相关风险,临床安全有效性具有显著差异,因此,认为对比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个例子,申报产品为高压氧舱,其适用范围为“用于婴幼儿缺血、缺氧性疾病的治疗”,所选对比器械“用于成人缺血、缺氧性疾病的治疗”,考虑到婴幼儿和成人在耐受性等方面需要考虑的安全性问题虽有类似,但程度明显不同,婴幼儿人群使用所面临的风险较高,二者间临床安全有效性具有显著差异。因此认为对比医疗器械与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用范围的差异可能引起但并非均会导致适用范围的不同。如申报产品与对比医疗器械虽具有不同的适应证,但对于产品的使用,不同的适应证之间具有同质性,则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展开剩余48%例如,常规设计的非骨水泥固定髋关节假体,适用范围可描述为“作为非骨水泥型髋关节假体,适用于具有髋关节置换术适应证的骨骼成熟患者的髋关节置换,以恢复关节功能,缓解疼痛”。该类产品的适应证可包括原发性退变性髋关节骨关节炎、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进入第IV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或强直性脊柱炎等全身疾病累及髋关节、髋部创伤后骨关节炎,均为髋关节置换术的适应证,从髋关节置换适用性的角度,具有同质性。当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均在上述适应证的范围内,但二者存在差异时,注册申请人可经充分论证,证明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在适应证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
又比如,常规设计的强脉冲光治疗仪,适用范围可描述为“用于良性色素性表皮和皮肤病变、良性皮肤血管性病变及脱毛的治疗”。该类产品的适应证可包括雀斑、老年斑、黄褐斑、毛细血管扩张症、红斑性痤疮。当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均在上述适应证的范围内,但二者存在差异时,注册申请人可经充分论证,证明适应证的差异将不引起适用范围的不同。
你学会判断适用范围是否相同的方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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